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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频直播带货中发布失实产品信息构成欺诈

www.rengniang.com 2025-06-24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申某在某门店经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某福·黄金”直播过程中,下单购买5件足金金条吊坠,单价299元,。某门店在直播画面中的产品详细情况显示:产品标题“足金金条吊坠”,主材质“足金”,重量1克,款式“吊坠”。产品随附的“足金吊坠”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总水平“1.30g”。申某收到产品后发现“足金金条吊坠”不足称,经送测试重量仅为0.29g。申某觉得某门店在视频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欺诈买家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门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

裁判结果

广州网络法院生效判决觉得,申某收到的涉案足金吊坠重量仅为0.29g,明显少于直播过程发布的产品详情介绍页上介绍的重量1克,更远少于产品随附的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的总水平“1.30g”。某门店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不真实状况或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涉案产品,即通过故意告知虚高的水平状况以增加买家决定购买产品的可能性,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某门店向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申某退还涉案产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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