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看来,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但,对于企业来讲,即使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哪个第一提出,至关要紧。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企业在与职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可能设法让职员主动提出离职,如此一来,企业便可不必承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企业不应为了防止支付经济赔偿而采取一些很规方法,迫使、威胁职员,让其主动离职,若企业此举违反法律,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对于企业自己的形象与声誉,也会有不小的影响。
2、企业单方解约
企业辞退职员的三种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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