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职员在受雇期间从事有关工作时因意料之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致使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对象是雇主对于雇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实践中,存在海量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竞合的状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对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的规范进行了规定,需要有关成本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但,对于超出前述目录与标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成本等工伤保险没办法覆盖的部分,能否通过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获得有效补充,则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已就工伤保险获赔的状况下,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被保险人与雇员能否就同一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请求承担保险责任之问题,第一应当判断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保险合同约定,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且该约定没有无效情形,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
而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状况下,法院一般觉得,因为雇主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是财产保险的范畴,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依据各项损失是不是在工伤保险中已得到弥补作出认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