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该条约规定了裁员的人数需要及程序需要:
人数需要:裁减职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职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假如裁减职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不然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法操作更容易防止风险。
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注意既能够向工会说明状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状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全体职工”不可以用“职工代表”代替,另外应当保留提前公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前公告或不可以举证证明的均会致使违法裁员风险。
报告程序:裁减职员策略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须履行报告程序就好了。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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