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降薪,劳动者超越1个月未提出反对建议,会自动生效吗?
老曾说人力
2023-07-13 20:
15天津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约之一,调整薪资显然是劳动合同变更。
假如调薪的事情并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直接单方降薪,也没采取书面形式,生效吗?
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使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越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使用书面形式为由倡导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实质状况,为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一条其实明确变更劳动合同,并未必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举个调岗的例子。
因部门撤销,公司跟劳动者交流调岗事宜,表示调整到新部门新职位将来,薪资待遇不变。
劳动者根据需要,已经在新职位工作了1个月以上。假如此时感觉不可以适应新职位,提出未使用书面形式倡导职位变更无效,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倡导。
这一条其实总是也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对于调岗调薪的要紧抗辩理由。
以下是北京的一块案例,来看一下法院对于“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的理解。
01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北京通州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动画组组长。试用期税前月薪资12000元,转正后税前月薪资15000元。
2021年9月,公司未经协商将赵某月薪资降至8000元。
2021年十月20日,公司经理王某直接公告2021年11月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微信公告赵某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向赵某发送知道除劳动合同书的照片,向赵某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
赵某2021年11月1日再未去公司上班。
赵某随后提起仲裁,需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公司支付薪资差额、代公告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薪资、未休年假薪资等共计85361.28元。
仲裁委确认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赵某薪资差额14000元,驳回赵某其他仲裁请求。
赵某和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立案,在该案中合并处置。
一审法院
一审中,对于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赵某2021年9月1日至十月31日期间的薪资差额14000元,公司对该项裁决不予认同,倡导与赵某经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将月薪资由15000元降至8000元,且实质履行超越一个月,赵某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对此赵某不予认同,赵某表示因公司发薪资为本月末发上个月的薪资,对于2021年9月的薪资,公司直到2021年十月31日才发放,自己才了解降薪的事实,公司从未与其协商过降薪的事情,更谈不上达成一致。
公司对于其与赵某经口头协商对降薪达成一致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公司应支付赵某2021年9月1日至十月31日期间的薪资差额14000元,对于公司倡导不支付薪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劳动关系确认、薪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请求,未休年假薪资经核算为5517.24.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
……
公司上诉倡导一审法院关于薪资差额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均存在错误,公司与赵某双方已协商一致确定将赵某薪资自2021年9月起调整为8000元/月,并实质履行超越一个月,赵某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已依据该标准足额支付赵某2021年9月1日至十月31日的全部薪资。
对此本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使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越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使用书面形式为由倡导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虽倡导其与赵某经过口头协商已经就月薪资由15000元降至8000元达成一致,并实质履行超越一个月,但赵某对此不予认同,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赵某经口头协商对降薪达成一致建议,故在此首要条件下公司依据该司法讲解的规定倡导不应支付赵某2021年9月1日至十月31日期间的薪资差额14000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04 考虑及建议
用人单位千万不要觉得“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是抗辩非法调岗调薪的秘籍。
由于该条第一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假如没“协商”,或者用人单位根本没办法证明与劳动者口头协商一致,劳动者即便未对此发表任何建议,或者没办法证明发表过不认可见,也不可以默认劳动者赞同。
由于“沉默”并不等同于“默认”。
当然,因为对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差异,不同区域不同法院或许会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于劳动者而言,为降低风险,当遇见用人单位调薪调岗时,如不认可,应该书面明确表达我们的反对建议,并保留证据。
当然,并非所有些调岗调薪劳动者都可以不假思索的一味拒绝,还需要评估调岗调薪的合法合理性。
由于一旦操作不当,非常可能变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紧急违反规章规范,被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单方解除,则拿不到任何补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