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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到期自动顺延”条约是不是有效?

www.grzzer.com 2025-07-12 合同纠纷

为防止劳动合同续签不准时,降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风险,有不少公司会在劳动合同的模板中加入“自动顺延”的条约: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三年。

类似如此的条约,真的有效吗?可以防止劳动合同漏签未签的双倍薪资风险吗?

北京的这起案例给出了参考答案。

01

2012年2月16日,秦某入职朝阳某人力外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将秦某派遣至某银行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质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1日,秦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未与本人协商随便调岗、减少薪资标准、没同工同酬、有学历歧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秦某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裁决:

1、确认公司与秦某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薪资3862.07元;*银行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秦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02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质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秦某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诉讼请求,缺少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一审判决:

1、确认公司与原告秦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薪资3862.07元;*银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03

秦某上诉中院时就劳动合同自动延长陈述如下: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合同到期之后有“自动顺延条约”,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秦某觉得,其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假如续签的,需要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达成的主要条约用新的书面合同固定下来,如此才达到立法目的。

公司以此条约来代替新的合同,显然不可以保障秦某的合法权利。

假如“自动顺延”的条约生效,那样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按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约就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种类,违反劳动合相同种类型法定原则。

公司、银行辩称,不认可秦某的上诉请求,赞同一审判决。对于自动续约条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

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关于秦某提出以“自动顺延条约”代替新的合同不可以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约不拥有法律效力一节。本院觉得,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差额的目的系为了预防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概念务。

本案中,因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质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故秦某倡导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差额没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秦某不服终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04

秦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1、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约,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此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假如续签的,需要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达成的主要条约用新的书面合同固定下来,如此才达到立法目的,被申请人以此条约来代替新的合同,显然不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申请人觉得,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按期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续签或不顺延,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并不相符。

再说,假如自动顺延的条约生效,那样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按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申请人觉得,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约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种类,依据劳动合相同种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种类不具备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约不拥有法律效力。

高院经审察觉得,关于“自动顺延条约”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双倍薪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质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公司并没有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概念务的情形,秦可以倡导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双倍薪资差额没事实依据,1、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05

关于劳动合同中自动顺延条约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区域的不太一样,有的区域或许会被觉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主流的看法觉得还是有效的。

关于自动延期有效的断定,老曾觉得应该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

(1)该条约明确且便于理解,没有容易误解的情形,劳动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一方,劳动合同签字则可觉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问题已经达成一致。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薪资差额带有惩罚性,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概念务的情形,从此自动顺延条约内容看,显然不拥有此特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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