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待遇
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需要: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需要:住院期间。
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需要: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
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需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需要: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需要: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可以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大多数不可以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40%部分不可以自理,部分不可以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
2、需要: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成本--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需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2、伤残保险待遇
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薪资。
2、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致残被鉴别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