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为借款而签订房子交易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系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买卖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点,《房产交易协议》因系不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子应当返还给原告。
情形2、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子对外出租
原告将没获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子出租给被告用,且诉争的出租房子未获得有效的房子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告和被告间的土地和房子出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情形3、将尚未确定房号的房子供应给别人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子交易合同时髦未实质获得案涉买卖房子,且在合同签订时髦不可以确定房子的具体坐落,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获得抽签分房资格,买卖标的没办法确定,不拥有房子交易合同的必要条约,该合同不成立。注意:合同不成立的,比照合同无效处置。
情形4、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依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越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情形5、非同一村民小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子交易
被告与原告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双方交易农村私有房子、出售宅基地的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交易房子协议》无效。虑到案涉房子的交易时间较长,被告实质居住已有十九年,基于诚信原则,故该房子不应再另行返还,且该房子现已实质拆除,确无返还可能性。
来源 |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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