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无罪职员薪资待遇
国家职工既未违法,又未违纪,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应由原工作单位收回安排工作,恢复其原薪资待遇。
职工在刑满释放后到法院宣告无罪、外贸原单位恢复公职期间在外贸原单位参加劳动的,其劳动期间的薪资待遇低于原薪资待遇的,应予补齐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不是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不是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薪资问题。大家觉得,职工于《国家赔偿法》推行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职员的薪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劳动局的复文》的规定,恢复其原薪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薪资。”
《国家赔偿法》推行后被判犯罪又宣告无罪释放的职工,则应根据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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