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样认定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需要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85条讲解,是指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争议司法讲解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薪资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已经书面公告劳动者拒付薪资的,书面公告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公告时间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可以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贯彻实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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