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职场新人刚参加工作,总是愈加缺少应付劳动争议的经验和能力。
劳动纠纷还是“和为贵”
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对于职场新人来讲,总是缺少有关法律常识,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一旦遇见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状况,劳动者应该第一使用与该单位协商的办法解决。与单位协商,并非诉讼的必经阶段。但,双方协商解决,总是不伤和气,更利于劳动者保住工作职位。而且,也有益于降低双方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支出的时间、成本本钱。
在实践中,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诉讼,不论最后的诉讼结果是哪个胜,劳动者总是都会离开与之诉讼的那个单位。
当然,假如协商不成,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应该准时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时效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假如超越六10日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申请。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假如超越六10日时效,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将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颁布后,状况有了一个新变化。该司法讲解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薪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根据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依据以上规定,若是由于欠薪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只须劳动者可以拿出欠条,就无需走仲裁程序,法院可以根据民事纠纷直同意理。
签劳动合同该注意什么问题
刚刚参加工作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现在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大多使用的是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拟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在大体上具备相似性。因此,劳动者应该多注意那些特别条约。
具体说来,劳动者应该第一知道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是怎么样规定的。国内《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认可,只须是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公告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应该知道合同中对于工作职位、劳动报酬及有关待遇是怎么样约定的。《劳动法》规定:“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假如合同中没关于怎么样支付薪资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应该1月一发。
另外,在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单位,在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总是会事先拟定一个保密条约,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不能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情。
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大科技职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建议》中都有规定,企业需要职工签订保密条约和竞业禁止协议的,需支付高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还特别强调:“本单位违反竞业禁止条约,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成本的,竞业禁止条约自行终止。”因此,假如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护单位商业秘密事情的条约,劳动者需特别注意。
获得有关帮助请咨询邢台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