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李先生与天下互联(北京)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依据天下互联公司向李先生发送的邮件,其中有下列内容的表述:李先生的基本薪金为每月12000元,每月业务招待费、手机费、车费为1200元。
24日,李先生向天下互联公司提出了离职,并在次日离开公司。天下互联公司未向李先生支付1日至25日的薪资。之后,李先生向北京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需要天下互联公司支付其1日至25日的薪资,报销的正常报销成本967.70元。????
12日,该委裁决李先生应当到天下互联公司与主管领导核实的考勤,天下互联公司应当在李先生的考勤核对后的十日内计算并向其支付薪资;李先生将份发票交给天下互联公司,天下互联公司按规定核准报销;并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因不服海淀仲裁委海劳仲字[]第798号裁决书,诉至法院,需要天下互联公司向其支付1日至25日的薪资9677.42元及经济补偿金2419.36元,支付正常报销成本967.7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成本。
法院经审理觉得,天下互联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诉讼中,天下互联公司倡导李先生1日至12月25日期间没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倡导不予采纳,其应向李先生支付1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薪资9677.42元。因为未按时支付上述薪资,还应一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2419.36元。另,李先生需要天下互联公司为其报销成本967.7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中国劳动法》规定第二款、《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天下互联公司向李先生支付1日至12月25日的薪资9677.42元及经济补偿金2419.36元,为李先生报销967.70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天下互联公司是不是应向李先生报销成本。庭审中,天下互联公司倡导李先生报销需经过公司有关的审批手续,未就此倡导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辩称不予采信。依据天下互联公司向李先生发送的邮件,可以认定天下互联公司曾承诺每月向李先生支付业务招待费、手机费、车费1200元,需要提供票据报销。庭审中,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的票据967.70元予以佐证,依据双方之前关于每月报销成本的规定,天下互联公司应向李先生报销的有关成本967.70元。
从本案引发出来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报销有关成本的依据和数额。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约定劳动者因公出差或者因公而支出有关成本的报销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关报销规范的规定应在工作期间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以此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也应该对于用人单位有关报销规范的规定予以当令的留存,以备双方之后就此产生纠纷时能准时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报销成本的规定时,应将它细化,以求公正和合理,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工作职位的需要确定其具体报销成本的数额、标准和比率。
最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公所支出的报销成本的票据,除按双方的约定准时提交给用人单位以外,应准时保存该票据的复印件,以便于双方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倡导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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