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
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首要条件是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后,国内实行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相离别方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鉴别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负有查明交通事故事实、事故缘由和事故责任的职责,人民法院负有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职责。当然,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保险公司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对被保险人实质支付给对受害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成本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根据实质修复成本计算,折价赔偿成本根据实质价值或者估损价值计算。对存在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可以由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职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