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应当征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备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推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合军队实质,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推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需要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小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察、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十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别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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