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紧接着可能要面对怎么样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而赔偿责任的确定的一个要紧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尤为重要。假如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觉得不当,应该怎么样处置呢?
1、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备证据效力。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它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剖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
福建颁布的《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对此就作了有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申诉。福建交警部门将来对交通事故责任实行“三级终审”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支队将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进行复核。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可以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以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假如通过申诉责任认定仍然没得到改变,那样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适当的原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所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根据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配断定赔偿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