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用来证明申请实行人对被实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是尤为重要的一种凭证,那样债权凭证是怎么样管理的呢?律图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债权凭证作为债权人申请实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要紧的凭证,需要要妥善管理。一是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是那一年的,以便于管理。二是要设专人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实行案件的承办人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
要管理好债权凭证工作,需要搞好债权凭证的登记工作。债权凭证的登记包含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刚开始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状况。若是自然人,要写明名字、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字和住所地。
二是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达成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三是实行费的交纳状况。为了便于实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实行案件的实行费收取状况,有益于预防以债权凭证作为实行依据的案件进入实行程序阶段的实行费的流失。
四是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如果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实行;义务是在申请实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实行财产的证据。
五是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实行依据申请实行是重新启动一个实行程序,依据国内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实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买卖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实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暂停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实行的期限不适合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可以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笔者觉得参照国内民法上的长期诉讼时效的期限,定债权凭证的申请实行期限为二十年做合适。债权凭证从颁发之日起超越二十年,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假如到期不予申请延期的,债权凭证则自动失效。
2.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在以下状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一是债权人依据债权凭证启动实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达成,这个时候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实行的数额和未达成债权的数额。
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缘由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获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察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些债权凭证上进行有关事情的变更登记。
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缘由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实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实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实行人,人民法院经审察后,觉得追加或变更被实行人理由充分的,实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实行人,并进行实行。假如得以实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假如仍不可以得以实行或全部实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马上新的债务人和未实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
3.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可以再作为实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状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类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债务人履行了可以让债权人认同的债务。
二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舍弃债权的。
三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实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五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