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一同利益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那样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样的呢?律图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知道。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和分配方法。第二款规定对破产成本予以先行清偿,实为明确了对破产成本的优先受偿权。而第三款则规定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成本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率受偿,好像又是对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实行同一顺序按比率清偿。由此引发了对两者的清偿顺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破产成本具备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成本”,因国内对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系采取有什么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成本放在清偿顺序的第一予以优先保护。
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成本或者共益债务的,根据比率清偿”。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第一,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成本相对共益债务具备先行受偿的权利,应第一对其予以清偿。第二,“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率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两者自己内部进行。
因此,第三款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成本时,仅清偿破产成本,并按破产成本自己构成的比率进行清偿;二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完全部破产成本后,剩余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对共益债务按自己构成的比率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即第一需确定破产成本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可以完全支付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两项成本时,没有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可以完全支付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成本;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成本时,各破产成本根据比率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成本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成本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率清偿。
如一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其破产成本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600万元。若破产财产总额大于1000万元时,破产成本400万元和共益债务600万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偿。但若破产财产大于400万元、少于1000万元时,则将先行清偿破产成本400万元,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的比率进行清偿。如破产财产少于400万元时,则仅根据破产成本的比率进行清偿,共益债务将不可以得到清偿。
另外,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实践中实行此款规定时,怎么样保证所有破产成本的先行受偿权存在肯定的问题。根据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根据此条2、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率进行清偿,可以保证达成破产成本的先行受偿权。但若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成本时,根据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成本的问题。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成本将不可以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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