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申请强制实行债务人对别人的到期债权
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该第三人对债务没异议但又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
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权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要有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不可以清偿债务”是指被实行人因为某种缘由,在接到法院实行公告后暂时缺少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具备部分偿还能力。
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现实债权,第三人负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向被实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没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虚假或者被实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假如对到期的债务关系没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实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异议,则不影响人民法院推行强制实行手段。若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状况下予以实行。
以上就是华律网我们总结的有关内容,假如对本文章还有哪些不可以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可以直接的对你说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