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偿还债务义务的状况。那样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有什么处置原则呢?律图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置原则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但在有些状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国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应当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需要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可以需要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比如免费保管合同。当期限利益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他们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能请求返还。对于侵害他们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状况下,债权人为了使我们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状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增加的成本,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致使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状况下多支付的一部分成本。比如,甲方从乙处购买水泥,双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提前3天送货致使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成本”。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川假如由债权人自己.承担,那样实质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该成本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如此一来,债权人的利益就没因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而遭到损害。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置原则
国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不过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是: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假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若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目上可以分成不一样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用途。比如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100套西装,西装按套数可分成不同部分,其性质和用途无影响。
3.部分履行有两种状况:一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使用分批履行的方法而全部履行;二为债务人虽然没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目不够。
债务人应当全方位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由于部分履行债务总是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可以真的达成。当然,假如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样债权人应当同意这种部分履行。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中的“利益”主如果指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合同将来所得到的积极利益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是指因债务人部分履行而致使债权人比债务人全部履行时多支付的成本。这部分成本应当由债务人负担,由于该成本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综上,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置原则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置原则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期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