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为守旧公司商业秘密签订的,职员辞职后违反约定的,要支付违约金。不过,有的公司高管辞职后,由于对手企业的职位魅惑,就会考虑公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去新公司上班。那样,这个时候要确定是不是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事实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已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状况下,假如公司需要高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那样高管仍然要履行。假如继续违反约定,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辞职的高管去对手公司任职,即便付过违约金,但没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仍不可以待在新公司相应的职位,不然是违约。
假如职员不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按以下处置:
1、回原公司协商;
2、协商失败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职员要继续遵守。
3、协议签订时间超越两年,超越的部分无效,公司是违法。职员因此受有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不过,原公司不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按约定支付职员经济补偿金。假如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规范过低,职员可与时去法院倡导增加。
最后,公司高管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假如由于竞业限制的时间太长产生纠纷的,并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失较大的,可与时采取劳动争议处置方法解决。状况较为复杂很难解决的,也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