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得以不断提升,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赔偿项目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譬如遭到别人侮辱,当事人一般会说“你如此做小心我告你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如此的话语。那假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能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就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
国内《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一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应负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应同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这二个责任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导致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用途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用途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用途,而受害人纯是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他们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同等或次要责任就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用途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用途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用途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他们或被他们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可以请求他们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
这是由于交警部门没办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导致的,故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可以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因为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备可归责任时由法官依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不过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以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他们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假如确定自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要考虑以下原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金额就越高,反之亦然。
2、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
除此之外,日常精神损害是不那样随便获赔的,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知道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可以更好的帮忙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建议最好可以找个精神损害赔偿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