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为工期延误、工程款延付等各种缘由,一方会以他们违约为由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已完工的建筑工程该如何结算工程款,就成了问题。那样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后,能否需要根据合同结算呢?
解除建筑工程合同怎么样结算工程款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的任何一方,都大概紧急违约的,而出现违约又没办法协商处置时,守约方就会解除合同,并需要结算有关的工程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双方可以如下结算工程款: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办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即双方应当根据施工方实质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
(2)因设计变更致使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水平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讲解第三条规定处置。
假如建设工程水平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若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根据施工方实质完成工程量结算,但发包人可以需要施工方承担修复成本;若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因此,守约方在依法解除建筑工程合同时,一般不可以完全根据合同结算工程款。除此之外,守约方除去需要结算工程款外,还可以需要赔偿有关损失,如违约金等。如果状况复杂、涉案金额大的,最好找个建筑部工程律师帮助处置,如此更能保障我们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