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部长郑*林二○○三年9月23日
规定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拟定本规定。
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规定上条规定的职员,依赖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爸爸妈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爸爸妈妈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爸爸妈妈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规定领取抚恤金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别人或组织收留的;
(五)死亡的。
规定领取抚恤金的职员,在被判刑收监实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规范享受抚恤金。
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别,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
规定本方法自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