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牵动着每个人的心,传染病防治更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为抗击新冠疫情,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很多紧急手段,比如封城、延长新年假期、延期复工、强制隔离等。在此期间,持续关注各地防控新举措、在微信群里互相交流、遵守限行管控等疫情防控手段,已成为市民在家“自我隔离”期间的平时必学课。那样,新冠疫情防控手段有什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控手段及法律依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2020年第1号】》,将新冠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次肺炎构成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政府可采取的紧急手段而言,第一从传染病防治角度,政府可采取如下手段: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根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拿下列紧急手段并予以通知: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别的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与有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合。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手段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手段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地区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手段,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职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推行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地区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推行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与封锁疫区致使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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