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以前财产分割包含什么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没有婚姻续存期间的财产共有规范和财产转移规范,因此结婚以前财产并不符合分配需要。
依据有关规定,结婚以前财产是每个个体所拥有些私人财产,这一性质将不会因任意夫妻的婚约而发生转变成为夫妻间共有些财产。
假如遇有夫妻双方对于结婚以前财产有明确且书面的协议或约定时,那样此项约定即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效力。
一旦不幸引发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也需要根据当时的约定处置涉及到结婚以前财产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结婚以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有效吗
若想使结婚以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拥有法律效力,则需要确保满足下列各方面条件:
第一,做出承诺书的一方应拥有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承诺书需表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愿理解(在此首要条件下,如当事人能明确证明自己在产生该意愿时曾遭到过胁迫等形式的心理重压,依据民法对于意思自治与公正平等原则的尊重,这是一种可以申请撤销有关决议的特殊状况);
除此之外,承诺书的条约内容不可以违犯国内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承诺书的基本目的应该理所当然,其存在乎义旨在促进双方和平共处,彼此关爱尊重,当事人不能将该承诺书用作威胁和逼迫别人的方法(比如,假如某一方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对另一方在日常毫不在乎,或是用暗示威吓、言语侮辱等方法,意图达到摧毁他们精神状况并强迫他们违背承诺书的目的,那样便可以被视为这项承诺书缺少正当性依据,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最后,承诺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