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精神病离婚需要请律师吗
可以请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精神患者是不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人,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是不是请律师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可以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女方精神病男方残疾离婚孩子判给哪个
具体状况需依据实质情况而定。
在审判过程中,当涉及到与精神病病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一般会在其配偶拥有抚养能力的首要条件下,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其配偶。
而对于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病人,假如他们提出降低或者免除自己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成本的负担需要,经过审理,法院是或许会依据实质案情予以考虑的。
除此之外,倘若该精神病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且想承担起照顾精神病患与他们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同时还获得了其配偶的赞同,那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照料也是可行的策略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置。妈妈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爸爸需要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缘由,子女确不适合随妈妈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