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公欠债老婆要还吗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夫妻双方提前约定且相对人了解其约定的情形的除外。
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不是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实行程序中是不可以认定该例外情形是不是存在。因此在实行程序中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一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实行人缺少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获得针对被实行人配偶的实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2、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结婚以前所欠的债务,结婚以后与一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擅自资助与其没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假如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需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保持家庭一同生活的,应属一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假如第三人不了解约定,仍以夫妻一同债务处置。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结婚以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结婚以后家庭一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