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事实婚姻
之所以把事实婚姻放在第一位,是由于不少朋友都认可事实婚姻,并不了解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没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使生子,在一块生活一辈子,你们更不是夫妻,切记。
目前,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此外的所有形式,无论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合同、送彩礼、一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可以成为夫妻。在一块一同生活,就算有了孩子,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非常难得到保障,特别是女方。譬如他们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块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若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错承担……等等。
误区2、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双方可以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如此,两个人就能写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只须双方有任何一个问题协商不拢,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不少人觉得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不对的,携带这种认识,可能酿成巨大的错误,譬如你以为已经和他们解除去婚姻关系,又和别的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不过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
总之,分居再长期,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总之,通俗的说就是:你手里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不然就不算已经离婚。
误区3、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我和她刚结婚不久,为了结婚,我光是送彩礼、彩金就花了好几万,才不到一年她就要离婚,离婚可以,这彩礼彩金她应该还给我。有这种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数,彩礼彩金之类,是你自愿赠与他们的,已经是别人的财产,并非要和你离婚就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状况:
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须不符合以上3条,包含什么结婚钻戒啊,给付的现金彩礼啊,结婚购买的衣服啊之类的,都统统要不回来。
误区4、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误区来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中第6条规定,“一方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结婚以后由双方一同用、经营、管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讲解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讲解与新的司法讲解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讲解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讲明一下,对于一方结婚以前的房地产、财产,假如夫妻双方在结结婚以后没约定的,那样这套房地产或者财产,就永远是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还是你的,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变。
误区5、只须军人不认可,就不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
或者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愈加严格的保护,但并非军人一方不认可就离不掉,离不掉的首要条件是军人一方没过错或者非其自己缘由。若是军人的过错致使他们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