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在主流的看法均觉得,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只有达成结婚状况,这种赠与才可以达成。同时,这一针对彩礼的专门规定,也有治理以彩礼敛财的行径。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讲解规定了三种可以退还的情形,均是由于结婚目的没达成。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结婚指的是婚姻登记手续,而不是办结婚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