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国内婚前检查遵循自愿原则,但假如结婚以前隐瞒配偶患有疾病,婚姻或许会被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依据国内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综合认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包含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应该注意的是,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这个时候,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被隐瞒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假如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在结婚以后,应当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国内法律明确规定了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一旦被撤销,当事双方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仅是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的财产、子女等争议,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致使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向过错方索要损害赔偿,使过错方为我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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