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期间,应当依法向职员发放薪资。具体标准为:
1、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职工薪资;
2、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期间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资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3、职工没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高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人社厅创造电(2020)5号】第2条;
《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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