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不是毒品。笑气即一氧化二氮,已经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暂时不是毒品,但“笑气”具备成瘾性,滥用对身体风险很大,非法贩卖行为更是可能构成犯罪。
笑气是一种无机物,化学式N2O,无色有甜味气体,是一种氧化剂,在肯定条件下能支持燃烧,同氧气,由于笑气在高温下能分解成氮气和氧气,但在室温下稳定,有轻微麻醉用途,并能致人发笑。虽然有肯定的麻醉成效,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但并不是毒品。
现在,“笑气”尚未被作为毒品进行列管,但作为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对其生产、用等有严格规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涉“笑气”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需要全社会一同努力,有关部门联动发力,齐抓共管,织密监管、打击、预防互联网。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笑气”也具备成瘾性,但因为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非医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理,其并不是毒品。
尽管“笑气”现在不是毒品,但非法贩卖、吸食“笑气”同样遭到法律严惩。2015年,“笑气”就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监管,未经许可吸食和贩卖“笑气”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非法吸食“笑气”的,以“非法用危险物质”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刑法规定,非法交易“笑气”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目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目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交易、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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