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易先生实名认证的游戏账户在某游戏内进行充值,充值次数超120笔,累计充值金额达11000余元。易先生声称系自己5岁的儿子在未经监护人赞同的状况下,用易先生的手机在游戏内充值。易先生需要游戏公司返还,交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涉案合同无效并由游戏公司返还全部充值金额。
根网络普及率愈加广,未成年人上网行为平时化,未成年人互联网打赏、互联网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据法律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推行的游戏充值行为应属无效,游戏运营商应予返还。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法定代理人倡导系未成年人推行的行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假如举证不可以,将承担举证不可以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没办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倡导。同时,综合系争游戏账户的创建时间和方法、角色名多次更换、平台内留言、游戏参与程度等很多细节来看,很难证明游戏账号注册人、用户、充值者仅为5岁的原告与原告未经爸爸赞同进行所有充值。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好像比较容易判断游戏服务者是不是承担返还责任。但实质中需要返还的重点问题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赞同的举证,即怎么样证明游戏充值的买卖是发生在未成年人与游戏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实践中,在判断是不是为未成年人自行充值的时候,常常遇见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未成年人自己通过我们的手机和账号给游戏充值,这样的情况一般应当认定为是买卖发生在未成年人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第二种状况是通过爸爸妈妈的手机打游戏,在这样的情况下在需要游戏服务提供者返还充值的钱款时,还应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未成年人充的值。
在此提醒各位爸爸妈妈,应当积极履行监管义务,我们的游戏账号支付密码等应当妥善保管加密,防止熊孩子随便转账付款,尽可能减少孩子打游戏的时间和程度,尽量地防止年龄太小的孩子接触网络游戏,以免导致孩子产生上网成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