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无需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别,交警无权扣留事故汽车;
2、需要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别的,交警扣留事故汽车的时间通常情况最长为33天;假如需要重新检验、鉴别的,扣留事故汽车期限为58天;
3、极特殊状况下(20天内不可以完成对汽车的检验鉴别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汽车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别(重新检验、鉴别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汽车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别(重新检验、鉴别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汽车的期限为138天。
有关法律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汽车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手段凭证。扣留的汽车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别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别机构约定检验、鉴别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越20日。超越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越六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别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别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别,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别。重新检验、鉴别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别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别机构另行指派鉴别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别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别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别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别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汽车、机动车辆行驶证与扣押的物品。
来自:中国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