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子拆迁估价指导建议
规定为规范城市房子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产估价规范》,拟定本建议。
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子拆迁涉及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建议。
规定本建议所称城市房子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子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作用与功效、建筑面积等原因,对其房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子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子的房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子导致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与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子导致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实行。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规定拆迁估价由具备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需要由专职注册房产估价师签字。
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非法干涉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规定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法。
房子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子,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办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实行一同的规范。
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能出售、变相出售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职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规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帮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规定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职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子的房产权属档案和有关房产买卖信息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规定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子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子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推行的,以当期房子拆迁推行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子出租、抵押、查封等原因的影响。
规定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
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子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子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子的性质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子的面积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根据《房地产测绘管理方法》设立的房子面积鉴别机构申请鉴别;没设立房子面积鉴别机构的,可以委托具备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法予以解决。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据当地房产市场买卖价格,至少每年按期公布一次不同地区、不同作用与功效、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子的房产市场价格。
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产的市场买卖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按期公布的房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子的房产情况进行。
规定拆迁估价职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子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子外观和内部情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职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同。
因被拆迁人是什么原因不可以对被拆迁房子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认可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使用市场比较法。不拥有使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使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缘由。
规定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准到元。
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建议。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子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讲解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办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规定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回话。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改变的,出具书面公告。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建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子所在地的房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别。
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鉴别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办法使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法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别建议。
估价报告没有技术问题的,应保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规定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产估价师及房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别。
规定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别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别组,处置拆迁估价技术鉴别事宜。
鉴别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别工作。
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职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别建议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帮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导致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职员,依据《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估价师注册管理方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以回扣等不正当角逐方法获得拆迁估价业务的;
允许别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出售、变相出售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多次被申请鉴别,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违反国家标准《房产估价规范》和本建议其他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子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对所调换房子的房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建议实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子拆迁涉及的房产估价活动,参照本建议实行。
规定本建议自1日起实行。此前已颁发房子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