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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为达成债权已实质发生的必要成本法院是不是应该支持?

www.maddnj.com 2025-01-14 债权债务

支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请求权达成债权时可能产生成本本钱,即达成债权的成本。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与其他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他必要成本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成本,不包含出借人为达成债权所产生的必要成本。达成债权的成本是由于违约方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守约方的损失之一。达成债权的成本即包含本不应降低的降低了,也包含本应增加未增加,既能够是自力达成债权,也可以是借用国家公权力达成债权。比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成本。

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倡导为达成债权已实质发生的必要成本的,根据以下原则处置: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在审察借款合同约定的效力、有关成本是不是实质发生、成本是不是适当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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