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薪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原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薪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第13条规定:“平时加点薪资应是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薪资应是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薪资应是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可见,职工加班加点薪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数额,而不是以包含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质薪资收入为基数。
1、假如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薪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假如劳动合同的薪资项目分为“基本薪资”、“职位薪资”、“职务薪资”等,应当以各项薪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可以以“基本薪资”、“职位薪资”或“职务薪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假如劳动合同没明确约定薪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楚时,应当以实质薪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凡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是实质薪资,具体包含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讲解》中规定“薪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质薪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可以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薪资和小时平均薪资时,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资折算问题的公告》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薪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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