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吴小姐于2020年入职广州某展览公司,担任外联专员,负责在各类展览买卖会项目中邀请领事专员、海外采购商、知名企业等顾客参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小姐的薪资构成包含基本薪资、业务提成等。其中,业务提成根据项目总收益的2%及所邀请的顾客数目计提,劳动者中途辞职的,对于辞职时髦未收回的合同款,不需要计提业务提成。2022年3月,吴小姐向展览公司提出离职,并需要展览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完成的6个项目业务提成。经核,前述6个项目中,仅有1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款已收回,其余合同款尚未收回。展览公司觉得,业务提成以收益为计算基数,而收回合同款是产生收益的首要条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只需要向吴小姐支付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双方协商不成,吴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同展览企业的建议,裁决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已收回合同款的1个项目的业务提成120元。裁决作出后,展览公司向吴小姐支付该笔业务提成120元。吴小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需要展览公司支付其余5个项目的业务提成。
法官说法:本案中,吴小姐的薪资由底薪加业务提成等构成,即业务提成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涉案项目合同款在吴小姐辞职后可能收回,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辞职时髦未收回的合同款一律不计提业务提成,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剥夺了吴小姐获得劳动报酬的主要权利,是无效条约。同时,吴小姐在辞职后很难了解合同款的收回状况,无从倡导权利,将不适合地增加其维权困难程度和诉累,故不应待合同款收回后再计提业务提成。退一步讲,即便部分合同款没办法收回,亦是展览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应通过约定转嫁给吴小姐,故展览公司无权以吴小姐辞职时项目未回款为由拒付业务提成。根据双方此前的约定,吴小姐的业务提成根据项目总收益的2%及所邀请的顾客数目计提。因为展览公司拒不提供其学会的吴小姐已完成项目的价值率状况,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法院综合市场平均利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原因,酌情确定涉案项目平均利率为10%。
综合吴小姐对项目的贡献、吴小姐辞职后展览公司需另行安排职员对接项目顾客将产生肯定本钱等原因,法院酌情确定对于吴小姐辞职时髦未回款的项目,展览公司应根据约定标准的50%支付业务提成。经核算,展览公司还需向吴小姐支付业务提成4235元。需补充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约定业务提成以合同款收回为首要条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该约定较好的平衡了职员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对各方有约束力;仅在职员辞职的状况下,应提前结算。除此之外,本案中,职员系主动辞职,故综合考虑职员的贡献,用人单位后续收回款项本钱等原因,根据约定标准的50%计提业务提成。如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系为我们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收获,视为条件已收获,应根据约定标准计提业务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