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解决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不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假如不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入职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需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第二,在公司规章允许状况下,尽可能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状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薪资证明、暂住证与单位评定职员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可能保存这类资料原件。
3、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当前情况下,有的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譬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假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薪资,那样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类部门调取有关的文件。社会保险交费证明与代发薪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应该注意以下事情:
第一,证人要可以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可以存在劳动争议,不然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证人开庭时必须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5、申请服务顾客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薪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保留有效证据的状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同意过服务的公司顾客为自己出具证明。假如顾客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若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与断定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需要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需要具备普通民事主体资格,而不需要具备劳动者资格或用薪资格。
2、关系的性质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本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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