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姜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7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姜先生表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书面提出申请,写明“本人欲自谋职业,期望将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公司,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虑到姜先生工作多年,公司赞同了姜先生的请求。
2021年3月,姜先生以将社会保险关系推广托管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由,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帮助姜先生办理档案转移的有关手续,公司为其出具知道除劳动合同证明。随后,姜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姜先生倡导,公司于2021年3月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倡导,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姜先生缴纳社保费、出具解除证明都是对姜先生的照顾,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处置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姜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依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姜先生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期满后,姜先生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并提出要“自谋职业”,此后不受企业的用工管理,公司亦未再支付其劳动报酬,表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此时公司应当准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15日内为姜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后公司为姜先生提供社保关系“挂靠”、社保费代缴服务,不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姜先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