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证有关常识有什么
房子是要紧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备极为要紧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地产的法律行为,预防房地产纠纷,降低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子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需要办理公证。近年来,南京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市民,每年办理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地产赠与、房地产出售协议、房子拆迁协议等公证都达数千件。
房地产公证的重要程度
房地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地产公证虽不是房地产买卖的需要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察,当事人可以防止不少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实行。
需要公证的种类
据介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类房产买卖需要先公证:1.房地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地产的话,需要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地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地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依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3.赠与房地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同意赠与公证书”,或双方一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需要办理公证证明。。
办理房地产公证的材料
在办理产品房交易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有关的资料,这类资料包含,供应方:企业营业执照、房子所有权证或土地用证、产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交易房子合同文本。购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除此之外,公证处需要对所供应房子的具体状况作详细知道。譬如合同中交易房子的产权情况、坐落地方、数目、水平及附属设施状况和用面积;房子交易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法;被交易房子出货用时间;办理房子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觉得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包含所要购买的房子是不是有银行抵押负担,都是审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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