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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地产,能被实行吗?

www.rffbs.com 2024-12-26 房产纠纷

妈妈将唯一房地产过户给女儿,并约定终身居住权不料女儿欠债房屋被债权人申请强制实行妈妈的居住权哪个来保障?一块儿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04年,谭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地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并签订协议约定:谭某有终身在此房地产居住的权利。此后,谭某一直在该房地产居住。


2015年,刘某因欠钱被债权人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为避免实行,将房地产以签订交易合同的形式过户至妈妈谭某。张某发现刘某转移房地产的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张某未向行政机关倡导将上述房地产更名至刘某名下,因此房地产仍然登记在妈妈谭某名下。

2018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实行上述房地产。2020年,谭某恐老无所居,遂提起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提出停止对上述房地产实行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第一,即便张某撤销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因为过户登记未被撤销,涉案房地产仍登记在谭某名下,张某应在依法撤销涉案房地产登记,并登记回转至刘某名下之后,方可继续申请实行涉案房地产。


第二,谭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女儿刘某,且双方有协议约定谭某对涉案房地产有永久居住权,在赠与合同附有终身居住的条件下,刘某有保障谭某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义务,刘某对涉案房子的所有权也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遭到限制。因此,涉案房地产暂未达到可实行的条件。张某可待拥有实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实行。


综上,法院判决不能实行上述房地产。该判决已生效。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子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地产中的居住权益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地产的权利状况的信任而形成,因为房地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拥有实行的条件,可待拥有实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实行。


本案排除实行有益于维护好社会风尚,也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爸爸妈妈晚年将房地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疼爱的表现;子女以该房地产供爸爸妈妈居住,并赡养爸爸妈妈安享晚年,是同意赠与的应有之义。支持排除实行并引导债权人在拥有实行条件时第三申请恢复实行,既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也维护了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


Tags: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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