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因为爸爸妈妈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爸爸妈妈为保全我们的出资等缘由还常常会出现爸爸妈妈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状况来看,爸爸妈妈请求返还出资所倡导的基础法律关系总是为借贷而非赠与。基干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爸爸妈妈出资时极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1日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总是非常难看出资的性质。大家觉得,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爸爸妈妈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爸爸妈妈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假如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爸爸妈妈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应该注意,爸爸妈妈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爸爸妈妈日后再倡导借贷关系则一般不可以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预防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爸爸妈妈子女间关系恶化,爸爸妈妈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需要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不是成立应严格尊循"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原则。
在现实日常,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爸爸妈妈的借贷总是没借条,爸爸妈妈的赠与也总是没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实行"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原则。假如爸爸妈妈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第一,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状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法舍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没有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必要保留有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倡导借贷关系的爸爸妈妈应比倡导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第二,爸爸妈妈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爸爸妈妈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少经济能力,无力一个人负担买房成本。而爸爸妈妈基于对子女的亲情,总是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子。绝大部分爸爸妈妈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变子女的居住条件,期望让子女孩活得愈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爸爸妈妈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爸爸妈妈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倡导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爸爸妈妈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普通人平时生活经验感知维持一致。综上,在爸爸妈妈一方不可以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讲解(三)理解与适用》
具体到爸爸妈妈出资情形中,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假不明状况时,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爸爸妈妈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上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第一,赠与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子女仅需被动消极同意赠与财产,不需要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的双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借贷人要承担返还标的物的积极行为义务。因此,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很难被证明。第二,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款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状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法舍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没有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必要保留有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倡导借贷关系的爸爸妈妈应比倡导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第三,爸爸妈妈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爸爸妈妈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少经济能力,无力一个人负担买房成本。而爸爸妈妈基于对子女的亲情,总是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子。绝大部分爸爸妈妈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变子女的居住条件,期望让子女孩活得愈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爸爸妈妈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爸爸妈妈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进而,由倡导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爸爸妈妈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普通人平时生活经验感知维持一致。综上,在爸爸妈妈一方不可以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有关案例
(2018)京02民终12046
本院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金塔、黄敬华支付1372063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免费合同、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与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条是关于提升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升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刘金塔、黄敬华依据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刘如河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需要李颖、刘如河偿还借款本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刘金塔、黄敬华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李颖抗辩该款项系刘金塔、黄敬华对李颖、刘如河的赠与,李颖应付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倡导提供证据证明。现李颖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金塔、黄敬华对其与刘如河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刘金塔、黄敬华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不承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认同等状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爸爸妈妈有赠与意思表示的首要条件下,赠与对象不清楚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状况。子女买房由爸爸妈妈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综合本案的实质状况,将刘金塔、黄敬华支付的购房款1372063元认定为对李颖、刘如河的赠与,对刘金塔、黄敬华极不公平。综上,刘如河、李颖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刘金塔、黄敬华上述借款共计1372063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