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权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以不转移占有些方法,将自己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房子供作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可以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房子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子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进行登记在册的过程。
网友咨询:
没有办理房子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己是什么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致使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出售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己是什么原因致使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不能超越抵押权可以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律师补充: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用权证》、《房子所有权证》或《房产权证》,共有些房子还需要提交《房子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赞同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觉得必要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