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劣后债权的意思
在破产法律实务中,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财产分配顺位中,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债权。
在规范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范的债权仅有“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两类,并未明确规定劣后债权。实务中“劣后债权”的认定源自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确定“惩罚性债权”“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借助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后,根据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成本,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成本,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成本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需要的,根据比率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的薪资根据该企业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
对于法律没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借助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能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对公司享有些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对公司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
(二)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赖向股东或实质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为了自己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买卖而产生的债权。
公司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债权,不能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2、“深石原则”的引入
“深石原则”是美国破产法在处置公司控制人债权时确立的一项裁判原则,最早源自“泰勒诉标准煤气电力公司案(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tric Co.)”,假如破产企业的控制人提出的请求权是不公平的,那样法院可使该控制人的债权后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其债权又称劣后债权。
“深石原则”在美国后来进步成为“平衡居次理论”。具体而言,法院在判断公司控制人债权时,不可以一律觉得其债权都是劣后债权,应以公正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个案审察,假如公司控制人确实滥用控制地位,通过不公平行为获得债权,那样该债权理应居后受偿。若假如公司控制人并没什么不公行为,那样其债权应该得到支持。
3、劣后债权的主要种类
现在,国内《企业破产法》尚未将深石原则正式纳入法条,但该原则的影响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中得到体现。上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该原则的认可。劣后债权主要种类如下:
1.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司法实践中,股东存在关联或者内部控制关系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情形。该类债权基于公司内部控制权对债务人导致的破产风险更具备避免性,为防止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借助其内部人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债权的利益,应将股东借助其优势地位而产生的债权,列为劣后债权,应在普通债权之后进行清偿。
2.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含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据此,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范围。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破产债权范围,而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
3.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破产程序着重保护的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在市场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国家公权力所做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带有惩罚性的债权理应劣后于民事债权受偿。
4、认定股东劣后债权的裁判看法
案例1:股东债权可有别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劣后清偿
基本案情:被告奇源公司创建于2007年5月,被告达钢集团占股100%。2017年1月13日,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告奇源企业的破产清算案。在破产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达钢集团于2017年5月向奇源企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20,804.35万元。2017年6月,在首次债权人会议中确定被告达钢集团的债权总额为202,622,117.44元。原告恒利源公司系被告奇源企业的债权人,觉得应当将被告达钢集团的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故产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奇源企业的股东达钢集团在公司注册时已全部投资到位,在运营中奇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达钢集团作为企业的唯一股东转入各项资金,但并未转为奇源企业的公司资本,现奇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转入的款项应为该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为公司股东达钢集团参与了奇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起了主导用途。现奇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股东达钢集团应负有关责任,参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5问、答内容,即:“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赖向股东或实质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对公司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达钢集团的破产债权可有别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劣后清偿。(恒利源公司与奇源公司、达州集团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湘0426民初103号)
案例2:股东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清偿,显然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被告酒鬼酒河南公司创建于2012年3月,其中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占51%的股份,新乡新平川酿酒厂占49%的股份。2012年3月,原告已将出资2550万元支付到位。2013年5月,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新乡新平川酿酒厂、被告酒鬼酒河南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建设某工程,约定丙方向甲方借款4000万元,乙方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被告酒鬼酒河南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下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酒鬼酒河南公司未向原告偿还,原告到今天也未向保证人倡导连带担保责任。
破产整顿期间,原告向两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761866.09元,其中包括2013年原告与被告酒鬼酒河南公司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1月16日,二被告管理人向原告发出补充确认公告,将上述破产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即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原告觉得上述债权不应被认定为劣后债权,故产生债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股东债权人与外部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在公司破产时倡导清偿。但考虑到股东可能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需要对该类债权进行重点审察,要确保股东没借助借款来避免出资义务,或者没其他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在原告对被告酒鬼酒河南公司案涉借贷行为发生时,从被告酒鬼酒河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可以明显看出公司资本及自有资金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企业的股东之一的原告不是充实公司自有资本,而是向公司借贷,从而使内部风险外部化,且基于股东对公司借贷的不公开化,其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显然不利。更要紧的是,本案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及案涉借款逾期后,甚至是在另一股东新乡新平川酿酒厂将我们的对企业的股份出售给别人时,原告并未向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即也曾是公司股东之一的新乡新平川酿酒厂倡导连带担保责任,而是将公司未还借款及利息申报为破产债权需要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如将原告的上述债权确觉得普通债权从而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清偿,显然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酒鬼酒供销公司与酒鬼酒河南公司、酒鬼酒北方基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豫0726民初322号)
案例3:股东出资明显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状况下,股东应增加出资而非通过借款方法保持运营,因此股东垫付职员薪资形成的借款应为劣后债权
基本案情:手之舞公司债权申报期满后,仅有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公司和手之舞公司股东神指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金额分别为115.93万元、368万元。经管理人调查,手之舞公司资产仅有现金6768.83元和两个游戏软件著作权,但发现手之舞公司可能涉嫌股东大额款项异常报销状况。管理人向两债权人通报此状况后,两债权人均立即向管理人提交查阅债务人财务账册的申请,管理人当日即以邮件方法向债权人发送了财务账册扫描件。同时,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手之舞公司账册进行审计。审计发现,手之舞公司开发游戏软件期间,陆续产生职员薪资数百万元,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保持公司运营的状况下,股东神指公司出借款项333万元,用于垫付职员薪资和运营成本,以保持公司运营。管理人觉得,手之舞公司主要经营本钱为职员薪资,在其出资明显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状况下,股东应增加出资而非通过借款方法保持运营,因此股东垫付职员薪资形成的借款应为劣后债权。管理人向手之舞公司股东送达劣后债权认定公告书后,手之舞公司股东未提异议。手之舞企业的两个游戏著作权如按本钱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可能高达上百万,明显不符市场价值;如按市场法评估,则评估价可能与评估费相当。由此,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协商以5000元为起拍价,并最后溢价4倍,以20000元成交。2020年9月9日,本院以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为由,裁定终结手之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用“衡平居次”原则,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赖向股东或实质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应认定为劣后债权。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之6、重庆手之舞游戏公司破产清算案)
5、结语
“深石原则”体现破产程序中加大债权人保护的核心理念。法院和管理人在各类破产案件中,应严格审察以股东借款形式申报的债权,如拥有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借助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等特点,应依法认定为劣后债权,从而确保各类债权的公平有序清偿。
本案当事人对实行分配策略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企业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置具备肯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企业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致使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后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倡导,社会成效较好,对相同种类案件的处置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