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保护原则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重要原因是“资不抵债”,这意味着大部分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均会受损,破产企业拖欠的债务不可以得到全额的清偿。在此状况下,关于职工债权保护的原则看上去非常重要。这一系列原则在非常大程度上都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职工的权益都要被优先得到保护。
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也对职工债权的优先顺位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成本作为第一顺位债权;2006年颁布推行的《企业破产法》,延续了这一原则,并对职工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充:破产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成本,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成本,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顺位债权清偿,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成本”和所欠税款作为第二顺位债权清偿,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对职工债权予以保护的原则,体现出了法律对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第二部分:报销成本是不是是职工债权
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范畴,包含: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成本,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成本,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还有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成本。在日常,因为企业运营过程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的不准时性,难免会遇见没办法直接引用有关法律条约解决的问题,比如职工的报销款项和销售提成是不是应作为职工债权优先保护。
实践中,企业职工报销成本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
为公司经营所需,应由企业承担成本,但因各种缘由由职工个人先行垫付的成本,容易见到的如差旅费、投标费、购买办公用品费等,一般由垫付成本的职工按企业规范步骤,附有关发票后提交报销申请,经部门、财务、高管逐级审批赞同后发放。该情形下,职工报销成本数额并不固定,一般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对职工垫付的成本予以补偿。
部分企业将应属职工薪资的一部分使用职工福利的方法予以发放,容易见到的譬如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燃油补贴等,由职工每月或每季度按固定数额附有关发票后提交报销申请,按企业规章规范经审批赞同后予以发放。该情形下,报销额度较为固定,不论劳动者是不是发生交通、住房等的支出,企业均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法支付给职工固定的数额。
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是将报销成本视为职工债权的一部分一直存在争议。依据有关法律讲解和判例,大家将剖析报销成本的性质、归属和是不是应纳入职工债权范畴。
第一种情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
最高院看法:关于二审法院认定路桥一公司拖欠张某喜职工报销款68032.70元为职工债权是不是正确的问题。本院觉得,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成本、未报销的差旅成本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不同于基于平时买卖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总是源自职工薪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最后受益人是路桥一公司,故该笔报销款不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二审法院将该项垫付款认定为职工债权的范畴并无不当。
法律保护职工债权的重要原因在于,职工债权可以顺利得到清偿,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健康稳定运行起到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职工作为企业的要紧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破产法将职工债权放在要紧的地方上,给予其优先清偿的权益,是为了尽量保护职工的基本权益,防止职工由于企业破产而陷入生活困境。从这个角度来讲,保证拖欠职工的薪资、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经济能力,防止陷入生活困境。而职员为了企业的运营所垫付的成本,事实上也是其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这部分支付的成本受益人为企业,甚至是破产程序中的全体债权人。当职员在破产程序中被需要将个人垫付的成本视为普通债权时,事实上是由职员个人承担了这笔成本的损失,降低了职员的正常收入,这并不符合拟定法律的初衷,即预防职员在企业破产时陷入困境。
第二种情形:案例《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3070号》
许某于2020年2月薪职上海奉贤某实业公司,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月薪资8000元,每月9日发放。同时,结合许某职位实质状况,公司给予其每月低于18000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款需由许某提交合法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后许某辞职后就薪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与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上海奉贤法院认定,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许某“报销款”发放时间相对固定,报销金额固定为每月18000元,报销凭证也与实质工作不相符。经对比可看出,许某每月18000元的报销款实质上就是实业公司对其薪资的一种拆分,变换一种形式,将薪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因此最后认定该“报销款”的性质为薪资的组成部分。对许某需要薪资差额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固定报销成本方法支付劳动者薪资的状况较为常见,其目的在于避免其法概念务和责任。具体而言,这类固定报销成本的设定,主如果为了因应其经营本钱的增加致使收益的降低,从而可以降低应缴的税款,或因职员薪资基数的减少而降低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除此之外,这种固定报销成本一般是依据职员的职级和职位划分不一样的金额等级,职级越高,报销的数额也越大。尽管这部分的报销成本标准并未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不是双方书面约定的薪资范畴,但企业有关的书面文件一般都会规定或公示不同职务、不同职位的职员每月可以通过报销的方法获得多少数额的报销,并作为企业的一项规范推行。因此,职员每月可以固定报销领取的成本,实质仍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无论是“实报实销”种类的报销成本,还是作为薪资一部分的固定金额报销成本,在破产程序中均应纳入职工债权的范畴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