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黄女性和被告魏先生原本是一对情侣,最近感情破裂。黄女性需要魏先生归还借款,魏先生觉得这是恋爱期间的一同开销,不是借款,不予归还。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奈之下,黄女性只得选择诉至法院,过去的情侣现在对簿公堂。案件受理后,承方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材料,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获得联系。原告觉得,被告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分别以投资、手头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3.6万元。原告表示,这类借款都是通过线上转账,而且自己有保存当时的通话录音,这类都能证明,两人间的转账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同,但坚持觉得自己与原告当时处于恋爱期,这类钱款是恋爱期间的一同开销,并没有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经法院查明,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61.5万元,除去案涉13.6万元借款外,原告向被告转账总金额已超越61.5万。且经法院询问,双方之间没现金往来。依据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向被告讨要欠款时,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并未予以不承认,并声称要原告亲自去拿。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与借款的事实,对于原告提起诉讼需要被告还款的倡导予以支持,并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6万元,假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