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夫妻一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并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子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存在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