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继承的定义与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子所有权及其土地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些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用权继受获得方法的一种。
(一)继承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不过继承人享有些一种期待权,假如被继承人没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将来,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达成,需要存在被继承生活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不然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爸爸妈妈健在,其房产子女就不可以继承。爸爸妈妈意愿将我们的房地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需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国内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三)继承人依法获得的遗产,需要是被继承生活前个人所有些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可以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与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如此的财产需要分割将来是死者个人所有些部分才是遗产。所有非法所得的财产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2、继承的开始、同意、舍弃和丧失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生活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的同意。《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舍弃继承的表示;没表示的,视为同意继承。”根据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同意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同意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了解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舍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视为舍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需要作出同意或者舍弃遗赠的表示,超越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舍弃受遗赠。
(三)继承权的舍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我们的民事权利,也可以舍弃我们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舍弃继承权,就不能再坚持继承的倡导。《继承法》对舍弃继承权有严格的需要:第一,舍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舍弃继承权,需要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舍弃,需要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如此做,有益于预防某些人假借别人已经舍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别的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3、法定继承的顺序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继承开始后,第一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