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别一罪与数罪的规范,一般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按时,涉及对犯罪构本钱身与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具备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假如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是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觉得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比如,打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办法强取别人财物时,就符合打劫罪的犯罪构成。不可以觉得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打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括了以暴力办法致人伤亡。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完全是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应该注意剖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应该注意剖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不可以只依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别一罪与数罪。
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应该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比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偷窃别人信用卡并用的,以偷窃罪论处,因此,不可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偷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置,故不可以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员工贪赃枉法,同时触犯纳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区别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假如得出一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推行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假如得出含定结论,则不可以以一罪论处。如一次偷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可以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置。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括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假如得出一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所推行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在强奸罪中,一般不必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假如得出否定结论,则不可以以一罪论处。比如,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可以包括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可以包括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是不是只对一个法益导致侵害?假如得出一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比如,偷窃别人财物后又毁坏的,因为实质上只侵有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假如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行为是不是具备持续性与连续性?假如得出一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假如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通常来讲,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推行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如行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一个人杀死,就是单纯的一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推行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如行为人首次推行了偷窃行为,第二次推行了强奸行为,没疑问成立数罪。很难区别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状况,其中主如果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状况。下面只讨论这种现象,刑法理论一般将它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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